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城市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提高透水铺装率,利用人行道、绿化带以及相邻绿地等对雨水进行下渗、净化和利用;

(二)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科学控制硬质铺装面积,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的积存、滞蓄和利用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坑塘、河流、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加水体流动性和自然修复功能,提高雨水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污染;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