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管控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依法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对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