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环节,应当依法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要求。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备案信息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要求。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