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设施安全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的原则,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