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