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