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用户拒不整改、影响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出具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其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并报告用户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用户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整改到位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