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用户拒不整改、影响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出具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其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并报告用户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用户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整改到位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