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并做好日常维护。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燃气泄漏、意外无火、使用异常等情况时,应当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并立即到室外安全区域向燃气经营者报修。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

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