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用户按照湖北省和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