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用户按照湖北省和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