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责任范围内燃气设施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质量。

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向燃气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服务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