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依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对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终止情形、临时接管等事项作出约定。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其供气管网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