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湖北省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