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