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