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