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从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