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