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当在火警后三日内将失火时间、地点、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