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