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