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未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水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