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