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转让计划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