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