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监督义务,或者未及时联系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