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