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接收、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二)按照规定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三)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的车辆出场上路;(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