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二)按照规定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三)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的车辆出场上路;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