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保障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建设项目用地供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