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第二十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