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贮存和运输第十九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禁止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确需在上述时间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