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禁止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确需在上述时间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