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现场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