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贮存和运输第十三条有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现场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