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入下一分部工程前应当完成建筑垃圾清运,但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立即清运的除外。

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清洁路面。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