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措施、目标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