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以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