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食品检测、消防安全、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按照商品种类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配置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和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
(四)经营鲜活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配置防止蓄水外溢、沉积的设施;
(五)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区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