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