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