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或者未保持相关设施、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