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