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适当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设置的专用区域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六,并为农民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入场销售的农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直接入场经营,并服从农贸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经营秩序,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