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内不得销售、贮存、屠宰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