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应当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分离的制度,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区域消毒,对屠宰加工活禽实行封闭隔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