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