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探索实行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