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探索实行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