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实施歧视、侮辱、虐待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