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发展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设置社区托育点、举办家庭托育点、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