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