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管理和评价机制,依法规范托育服务用工,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联合托育机构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托育服务人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托育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保育师、育婴员等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