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